环境艺术的伦理和法律职责不应该受制于那些类似尺度、设计区域划分的规定。毫无疑问,环境艺术的法规即将颁布,假如这些作品继续扩展,周围居民继续抱怨,那就不得不依靠法律解决,当然,法律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因由艺术家所带来的问题至今仍还是个未知数。但可以想像,如果作品不是具象的或为人所能理解的人与事,要得到居民的喜爱是十分困难的。公众的审美背景不是法律和规则所能逾越的。
我们以一个例子来讨论问题。一个六层楼高、完全抽象的壁画被安置在休斯顿街与现代艺术中心、纽约城市博物馆交接的一幢老式建筑的壁面上。建成以后,300多户居民沸腾了,他们认为这件不受欢迎的抽象作品破坏了周围城市风景的协调。
或许,“艺术基本功能”问题中最为困难的方面是由以上这些具体事件的民众提出来的,一件以一定的形式和内容与周围环境协和的艺术品可能会产生,因此,它也就有可能为环境增色,提高美术品质,现在还没有对这个问题完全明确的回答,随着人们注意自己家居的内部装饰和对艺术认识水平的提高,答案会悄悄地产生,说到底,这是一个人的“品味”问题。现代电脑图像对比技术的使用为公众理解艺术的奇异变化提供了种种可能。不用过多久,人们会越来越认识到公共艺术的价值。
艺术在人类社会中的角色是我们讨论艺术与环境问题的核心,艺术是纯粹的装饰吗?我们理解:艺术应该表现宇宙的终极美感,艺术是我们生活本质的再现。艺术应该超越于华丽的粉饰,它的心理、生理,哲学功能不只面对我们的生命和个体,更是人类文明内部结构的本质所在。从人类的角度来说,我们需要艺术,我们期待着艺术能在我们的生活中担当更多、更有用的角色,而不仅仅是装饰。没有艺术所给予的美好,我们就会缺少成为人的一些要素,这有点类似奥成尔在1984年和库布瑞克在2001年《奥德赛》中所描写的机器人。
人类对华美装饰的需求与对艺术所能实现的对人生观、价值观有深度影响的需求是不同的。装饰永远都是轻松待人,但“深度艺术”却经常使人感觉沉重,并不适合商业性或居位性房间的装饰,也不适合将其扩展为公共性的环境艺术,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任何一个件作品必须置入一个具体的时空系统中,那些“深度艺术”更是如此,这样才能确定艺术与环境是融合还是冲突。象人工环境,自然环境,场所精神这些现象学概念可以为艺术与环境的关系提供一个例征。
从整体上看,抽象作品也不是每件作品都会适应环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要求艺术家针对具体的地点确定自己的作品的形式和规模。而且,艺术家在确定地点时还要注意,作品周围有阻碍物遮掩人们的视线,以及步行和乘坐交通工具所获得视觉印象的不同。这是艺术类似于设计的地方,它要面临一些限制,而且要解决由这些限制所带来的问题。
艺术的本质和意义通过环境得到深化和扩展,今日的公共环境艺术使艺术品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不断明确。艺术像自然环境中的山、云、森林一样,尽管与我们有对抗,但最终把我们引入到更加宽广的视觉领域中。